沈大人发〔2014〕5号
关于挂职工作团干部回校后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就选派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期满的团干部,回校后有关待遇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动选派工作,鼓励青年团干部积极参与挂职工作,对挂职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团干部(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回校后可比照实职正科级干部标准享受领导管理责任津贴,期限为三年。
二、对挂职团干部,学校不按实职正科级干部管理。
三、现已按实职正科级干部发放领导管理责任津贴的挂职人员,其责任津贴发放期限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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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