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人发〔2014〕1号
各部门:
《沈阳大学关于正高级职务教师延退与返聘补充规定》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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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沈阳大学关于正高级职务教师
延退与返聘补充规定
根据国发〔1983〕141号和沈大校发〔2011〕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延退和返聘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延退
在学校具有相应空缺岗位,且延退教师数量未达到已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5%的前提下,依据学校教学科研与学科(专业)建设实际工作需要,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一)延退范围
原则上仅对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受聘国家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实行延退。
(二)延退条件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岗位职责考核及业绩考核合格者。
2.博士生导师,且所指导本校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
(三)延退期限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审批期限为准。
(四)延退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条件申请延退的教师,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工作原因未在学院任职的教师,按其学科、专业向归属学院递交申请。
2.学院形成初步意见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同意延退的书面报告,并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3.资格审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教师延退资格。
4.学校审定
人事处将拟延退教师相关材料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5.手续办理
经学校研究同意,报请市人社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延退手续。
二、返聘
(一)返聘范围
原则上仅对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实行返聘。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可实行返聘:
1.硕士研究生导师,且所指导本校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
2.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以批准的结题日期为准,不包括基金项目)。
3.在研省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以批准的结题日期为准)。
4.学校发展建设特别急需专业的专任教师。
(三)返聘期限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返聘期限一般为1年。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再次返聘,并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返聘程序
1.学院提交书面报告
在拟返聘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2个月,学院应提交书面报告,连同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长签署意见、学院盖章后,报送学校人事处。
2.资格审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返聘教师资格。
3.学校审定
人事处将拟返聘教师相关证明材料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4.手续办理
经学校研究同意的返聘教师,须填写《沈阳大学正高级职务教师返聘审批表》,履行返聘审批手续。
(五)返聘待遇
1.返聘教师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审批手续。
2.返聘教师执行退休工资待遇。
3.教师返聘期间,学校按照校内教学四级岗位津贴标准发放返聘津贴。
三、有关事项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教师。
2.延退教师在延退期间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管理,其工资按在职教师标准执行。
3.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4.原《沈阳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沈大校发〔2011〕20号)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悖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5.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