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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9-05 00:00  

沈大校发〔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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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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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沈阳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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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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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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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培养和引进学校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打造优秀科研团队,提升学校整体科研创新水平,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沈阳大学科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立旨在坚持“科学办学、民主办学、开放办学”的理念,为学校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搭建平台,推动和组织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交流及合作,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建立顺畅的人才智力流通渠道。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人事处、科技处、计财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运作管理办法;

(二)审核研究课题报批和博士后人员接收计划;

(三)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专家组作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参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筛选、研究工作指导及进展情况考核、检查监督以及出站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隶属人事处,科技园博管办隶属科技处,分别负责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和日常考核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与流动站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共同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七条?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导师聘请条件:

(一)有在研科研项目,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合作导师组,经导师组授权后,如下人员可被聘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1.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2. 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第八条? 导师聘请程序与考核

(一)拟应聘工作站导师者应先填写《沈阳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审批表》,并提供证明个人资质条件的证书、科研立项书、发表文章的复印件等科研成果证明;

(二)工作站对应聘导师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拟聘人选报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工作站向导师发出聘书,并做好备案;

(四)科技园负责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对博士后导师进行年度考核。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对不承担、不履行义务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九条? 导师职责

(一)指导博士后

1. 导师应做好博士后指导工作,为在站博士后提供课题学术指导、科研方法指导、社会工作指导等。

2. 协助博士后制定和实施科研方案,进行开题报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3. 为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

4. 导师应与博士后定期见面,沟通科研进度并提供专业性意见,督促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并将有关建议反馈到工作站或科技园。

(二)参加会议

1. 导师应参加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报告等评审会议。

2. 导师应出席科技园举办的大中型学术会议或论坛及其他大型会议。

第十条? 导师待遇

博士后流动站及工作站合作导师待遇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经费来源及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一)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尚未分配工作单位或未回原工作单位报到;

(三)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四)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五)所从事的学科研究方向与学校博士点、硕士点建设或重点学科发展方向一致。

第十二条? 满足如上条件的国内人员可于毕业前半年提出申请,国外留学人员常年均可申请。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选需向工作站提交如下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由本学科领域的2位博导(国外留学人员需有1位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出具的专家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论文(或详细摘要);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其他能证明其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材料;

(七)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生、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申请做博士后,需出具单位(部队)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八)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出国人员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得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九)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

(十)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单位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

(十一)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第十四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由人事处博管办会同科技处进行初审后,提交专家组审查。由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评审认定,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应与工作站及流动站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在站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本着培养、使用与选拔相结合的原则,安排博士后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和社会工作,在站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时,应与学校签订《沈阳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任务书》,明确科研任务、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宜。在站期间,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实行目标管理。所在部门应根据研究方向,将其安排至相应岗位,并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好开题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会由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对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开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导师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可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应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其课题一般应是前沿学科、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中,国民经济发展建设所急需、层次较高的科研项目或学校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努力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内容及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并定期向合作导师和人事处博管办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一年,由科技处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需送交人事处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视为考核合格: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1项;

(三)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

(四)获横向科研进款额,自然科学达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达20万元以上。

以上论文、课题及获奖项目须以“沈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沈阳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沈阳大学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为讲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基金的申报评审

博士后进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列》,通过学校科技处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先由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工作表现、申请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评议,经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并于人事处博管办备案。

第六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学校按协议规定为其提供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条? 学校为每位进站博士后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用于开展相关研究。学校计财处分两次下达科研启动经费指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项目获批后,可持相关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到计财处分批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照学校在职人员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外籍博士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6,000/月,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自进站第13个月起上调1级薪级工资。

(四)人事和工资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其工资由本人在职单位发放。

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所提及科研经费和工资标准外,学校还另外为博士后在站期间提供住房补贴1,000/月,生活补贴500/月。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所获得的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按照科研项目经费模式管理。

第七章 ?退站与出站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即应出站。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提前或延期的期限至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考核不合格;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四)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办理程序如下:

(一)出站前两个月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工作总结、《研究工作报告》和学术论文(或出版证明)。

(二)由人事处博管办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考核意见。

(三)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成员召开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考核报告会。专家组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报告情况,对其研究工作报告提出书面评定意见(包括创新点、理论意见、应用价值、不足之处以及建议)。报告通过,考核合格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人事处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八条 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学校颁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学校将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研究成果,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任职资格(副研级)评审规定》为其出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书。

第四十条? 对人事及工资关系未转入我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学校研究后,可留校工作。

第八章? ?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事务经费实行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四年,届时学校将根据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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