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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07-13 00:00  

沈大校发〔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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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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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沈阳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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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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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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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建设治学严谨、工作高效的校风,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职责

(一)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学校宏观管理,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各部门要设立专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考勤管理实行日签到制度,各部门职工签到簿要定期公示,并留存备查。

(三)专职考勤员要及时准确记载、考核本部门教职工出、缺勤情况,按时统计汇总缺勤结果,并于每月23日前(如遇节假日以人事处临时通知为准)将本部门《教职工出(缺)勤变动情况统计表》并附各种请假手续报送学校人事处。

(四)各部门负责人及专职考勤员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确保考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二、考勤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时间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学校每学期校历和有关节假日规定执行。

2. 学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后勤管理等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学人员应按照学校教务处及所属院(部)统一要求,按时上课、备课,按时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

3. 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者,各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迟到、早退月累计达3次者,按事假1天对待;月累计达10次者,按旷工1天处理。

4.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工作时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请假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1. 教职工申请病假,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详实的病例诊断及病志,并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及“医生名章”方为有效。无病志的诊断无效,下同。

对因患重大疾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部门批准同意,并经学校卫生所鉴定后,可向学校申请长期病休。长期病休人员每季度需定期向人事处提交病例诊断及病志。对所提供的病例诊断经调查核实有误的,学校不予批准病假,按事假对待,超过1个月者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时可请事假。请事假要根据休假天数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3. 教职工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需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4. 教职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上岗工作者,必须事先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职守,以及请假期满逾期未归者,均按旷工对待。

5. 教职工赴国内外进修学习,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按旷工对待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6. 教职工因外借脱离岗位,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并注明借调日期。如超期需再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三)审批权限

教职工必须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1. 教职工请病假5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审批;请病假5天以上,需提供详实的病例诊断、病志,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 教职工请事假5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审批;请事假5天以上,需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校研究决定。

3. 教职工请探亲假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4. 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需所在部门同意,由考勤员审查办理,但赴外地结婚或办丧事的路程假需经人事处批准。

三、请假类别、期限及工资待遇

(一)病假

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在新文件未出台之前暂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即: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按其基本工资的80%发放。

2. 以上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地方性津补贴)按上述比例相应扣发。

3. 校内岗位津贴(含责任津贴,下同)停、扣发办法为:

1因病离岗者按实际离岗天数扣发岗位津贴,离岗1日扣发月岗位津贴的3%,离岗10日及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津贴。

2)长期病休人员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4.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规定的治疗期内工资(含校内岗位津贴)照发。

5. 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病休期间其校内岗位津贴按照第三条第(一)项第31款规定扣发,基本工资与国家规定津补贴扣发办法可视情节轻重,比照正常病休人员工资扣发比例扣发或全部扣发。

6. 长期病休后申请恢复工作者,需向所在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所在部门与学校卫生所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二)事假

每月因事假离岗1日者,扣发其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的3%;离岗10日及以上者,扣发其全月校内岗位津贴;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日,从第6日起每超过1日另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3%

(三)探亲假

1. 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者,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路费(车船费,下同)按硬座标准全额报销。

2. 未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路费按硬座标准全额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路费超过基本工资30%部分予以报销,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

3. 探望配偶探亲假假期一般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探亲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0天。

4. 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国外工作或留学1年及以上者,可申请出国探亲,出国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如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国外探亲期间(寒暑假除外)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且探亲路费不予报销。

5. 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亲假(包括国内和国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需要其他时间探亲,须经人事处批准,但应扣除相应校内岗位津贴。

6.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四)婚假

1. 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属于晚婚者(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婚假10天。

2. 根据沈人发〔199132号文件规定,教职工婚假天数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 教职工婚假期间不扣除基本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异地结婚路费自理。

(五)产假

1. 产假假期为90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市政府规定增加产假60天。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 生育期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假期14天至30天;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4. 有未满1周岁子女的女教职工,享有在工作时间为子女哺乳的待遇,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居住较远的给予适当的路程假,但最多不能超过1小时。

5. 女方23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给男方护理假15天。

6. 产假与护理假期间,生育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不兼得,但可就高执行。因工作原因未休满产假和护理假假期的,相应的校内岗位津贴不予扣发。

(六)丧假

凡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只限职工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给予3天丧假,丧假天数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车船费自理。丧假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发。

四、不在岗人员处理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擅自离岗和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旷工

1. 对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擅自离岗及不服从组织分配等拒不到岗工作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2. 旷工1天者,扣发当日旷工工资和全月校内岗位津贴;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

3. 旷工1天及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下一年度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4. 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校有权予以辞退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自动离职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自动离职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个月且不办理调出和辞职手续者;

2)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超过批准期限一年以上,因私出国出境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归者,经学校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后,在三个月之内仍未返校或提出正当理由办理续假手续者;

3)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他情况。

2. 自动离职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

3. 自动离职处理程序:

1)由所在部门提供擅自离岗时间及具体情况说明,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人事处根据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审核后,拟提出学校处理意见;

3)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所在部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终止其与学校的公职关系;

4)自动离职手续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经本人签字后,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对确属已无法联系者,学校将通过登报、邮寄等方式告知。对告知后15日内未到人事处办理自动离职手续的,学校有权单方面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其与学校的公职关系。

4. 自动离职人员工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一)人事处作为管理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与抽查。各部门制定的考勤管理办法要报送人事处备案。

(二)考勤工作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1. 考勤制度完善程度及考勤工作执行情况;

2. 报送人事处的《教职工出(缺)勤变动情况统计表》与部门留存的职工签到簿或个人签到卡所反映考勤结果的一致性;

3. 是否存在虚改、漏报、瞒报考勤现象;

4. 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当月《教职工出(缺)勤情况统计表》。

(三)考勤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勤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着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证学校考勤管理工作的真实、透明、公正。

(四)对虚改、漏报、瞒报考勤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 对屡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考勤的部门,视情节轻重扣发考勤员12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2. 对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结果1次,涉及人数为1人的,扣发当事人冒领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以及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2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含责任津贴,下同)。对不认真执行学校规定,屡次谎报病假、事假,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结果的,除追回被冒领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外,视情节轻重另扣发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36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3. 对本部门不在岗人员情况长期进行隐瞒,破坏学校日常考勤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半年校内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行政纪律处分,并扣减部门当学年经费核拨总量的5%20%

六、附则

(一)考勤是教职工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晋级、调资等的重要依据。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各部门参加考勤的人员原则上以工资关系为准。对因组织原因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者,可由现工作岗位所在部门代为考勤。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现行政策抵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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