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校发[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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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大学教授、副教授
为本科生授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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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规定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教师和科研编制教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至少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本科阶段理论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同时教授每学年要为校内本科生举行1次及以上专题讲座,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第三条? 各学院(教学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教授、副教授的教学任务,实行“本科教学从高到低阶梯排课制度”,即每学期安排本科教学任务时,首先为教授安排授课任务,其次为副教授安排授课任务,再次为讲师安排授课任务。
第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健康或其它原因等)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部)签署意见,人事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五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教师,按照《沈阳大学关于教师在职学历进修的补充规定》,仍可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政策。
第六条? 对于确因承担国家重大课题等特殊原因不能承担长时间课堂授课任务的教授、副教授,经主管教学、科研、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分别批准,可减免授课时数,但每学年不得少于32学时。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从事助教工作制度,为教授、副教授上好本科生课程当好助手。
第八条? 对不服从学校安排、未经学校批准,一学年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并不得聘任上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聘任上一级教师岗位;连续两学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转岗。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部门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教师和科研编制教师)下学期为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具体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并由各学院(教学部)将授课任务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授课教师本人。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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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