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辽人社发[2009]22号)、《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1]102号)和《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强化编制意识、岗位管理与竞争激励机制,不断加强党政机关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党委关于机关核编定岗与全员聘用工作的总体精神和具体部署,结合队伍结构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以转换用人关系,实行岗位管理与全员聘用制为重点,以全面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逐步完善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2、科学设岗,优化结构。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4、竞争择优,有效激励。
5、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三、组织领导
1、为确保党政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核编定岗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
组长:张世斌李峰
副组长:王明友李鹏李露萍刘克斌王晓初原忠虎王淑梅
成员: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人事处主要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机关核编定岗与全员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3、部门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核编定岗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部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工作总体安排和聘用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组织实施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核定、内设机构与岗位设置要求
1、编制核定
(1)按照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调整结构、合理使用、提高效率的原则,贯彻定编、定岗、定员工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人员编制依据党政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近几年机关人员整体规模呈递减趋势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及现有人员结构的基础上予以核定。
(2)本次人员编制核定标准有效期至2015年9月1日前。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做调整,编制只减不增。对确因机构撤并、职责任务调整、业务发展等原因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须由部门申报调整理由,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3)本次核编,党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中的中层干部数按现有人员统计,不涉及职数的核定。中层干部职数核定标准按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4)因年龄原因,保留相应级别实职待遇到退休的中层干部不计入所在部门人员编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一年的工作人员不计入所在部门人员编制;未办理人事调转手续的借调人员不计入原人事关系所在部门人员编制。
(5)党政管理部门内设附属机构人员不列入机关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教辅编制管理。
2、内设机构设置要求
(1)人员编制(不含中层干部、内设附属机构人员)不足6人的党政管理部门不设置科级机构。
(2)未予设置科级机构的部门,可根据历史延革、人员结构及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设置主任干事岗位,主要用于聘用现任实职科级干部。
(3)本着明晰职能、政事分开、利于管理的原则,党政管理机构下设的各中心按部门附属机构管理。附属机构隶属于所在处室,并接受处室的直接领导。部门内设附属机构不确定行政级别,不核定干部职数,其负责人由部门处级副职兼任。
3、岗位设置要求
(1)根据部门职能范围,以按需设岗为根本,进一步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在岗位工作量满负荷的前提下,实现一人多能、一岗多效,强化聘后管理及考核。
(2)党政机关不设置工勤岗位。机关处(室)内设附属机构,确因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3)现已在党政机关管理岗位工作的全民工勤人员、集体职工、临时工须转岗分流到可以设置工勤岗位的机关处室内设附属机构及教辅、后勤、保卫等部门。
五、岗位聘用条件
(一)实职科级干部
1、实职科级岗位聘用条件严格按《沈阳大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沈大委发[2012]2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与具体任职资格执行。
2、凡在2013年普通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中,由管理七级岗位晋升至普通管理六级岗位的实职科级干部,晋升后将不再参加本次实职科级岗位聘用工作。
(二)一般工作人员
1、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纪、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勤政廉洁,作风正派;
(2)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与管理水平;
(3)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和公文写作能力;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应能较熟练的操作计算机;
(5)身心健康。
2、具体条件
部门依据学校制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结合各岗位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岗位聘用具体条件。
六、参加竞聘人员范围
1、为充分体现“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基本原则,机关党政管理机构现有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含中层干部),凡符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的,均可参加岗位竞聘工作,其中竞聘党政机关管理岗位的学校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劳务派遣人员不允许跨部门竞聘。
2、教学机构、教辅机构人员(不包括已借调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本次党政管理机构岗位竞聘工作。
七、聘用工作程序
经学校研究决定,党政管理机构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步骤为:处内先聘,机关内部交流。即分现有人员岗位选聘和空缺岗位在机关内部竞聘两个步骤进行。
(一)实职科级干部
机关实职科级干部岗位聘用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一般工作人员
机关实职科级以下岗位聘用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1、部门制定方案
部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核编定岗与全员聘用工作总体精神,结合部门岗位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实职科级以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程序与办法,并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部门公布实施方案
部门工作小组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布《实施方案》,传达学校相关政策,说明本部门编制数额、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做好部门现有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
3、现有人员岗位选聘
部门现岗位人员根据各类岗位聘用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志愿,选聘岗位。
4、空缺岗位竞聘
(1)在现有人员岗位选聘工作的基础上,党政管理空缺岗位在机关内部实行公开竞聘。
(2)个人申报。拟竞聘党政管理空缺岗位人员,填报《岗位聘用申报表》(详见附件),《申报表》送交拟聘部门,并由拟聘部门负责审核登记。
(3)竞聘述职。应聘人员进行竞聘述职。
(4)民主测评。应聘部门按一定的民主程序组织测评,民主测评方式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应聘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确定拟聘人员。部门应以民主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个人自然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及获奖情况,经部门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后确定空缺岗位拟聘人员。
5、部门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需在部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6、学校审核批准
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7、学校公示
机关党政管理机构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8、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办理任职与调动手续
(1)实职科级岗位聘用人员名单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备案;实职科级以下岗位聘用人员名单由人事处审核备案。
(2)组织部负责办理科级干部任职手续,人事处负责办理人事工资关系调转手续。
八、聘用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12月3 日之前)
1、学校成立核编定岗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2、人事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拟定各部门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数量,并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12月4 日——12月5 日)
1、学校组织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核编定岗与全员聘用工作。
2、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传达学校核编定岗与全员聘用工作总体精神及具体规定,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第三阶段岗位竞聘(12月6 日——12月20日)
1、公布实职科级岗位聘用数额与聘用条件。
2、组织部组织实施实职科级岗位公开竞聘,进行岗前述职和民主评议。
3、人事处组织实施部门实职科级以下岗位现有人员选聘工作。
4、部门统计汇总空缺岗位,并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5、公布部门空缺岗位聘用数额与聘用条件,进行机关内部公开竞聘。
6、部门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经集体研究讨论后确定拟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九、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党政管理机构各类人员。
2、部门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具体要求,在学校核准编制限额内按时完成本部门人员的聘用工作,同时要确保聘用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3、岗位聘用工作中,个人须服从组织安排。如有两人以上申报同一岗位的,以组织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为依据,择优聘用。
4、凡属跨部门竞聘的人员,必须经原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5、本次聘用鼓励优秀干部到学院工作。对于机关现有科级干部主动到学院工作的,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意愿和学院情况安排科长岗位。本次聘任中原则上不允许非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已借调在机关工作的干部)参加机关相关岗位竞聘。
6、对部门未聘人员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人员,学校统一按待岗人员管理。
7、本次岗位聘用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校内提前离岗休养(假退):
(1)男年满55周岁以上;
(2)女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女工人年满45周岁以上。
8、有关待岗人员及校内提前离岗休养人员的相关待遇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9、为保证竞聘工作的公平性,机关处室负责人有责任将本次岗位聘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有关事宜通知到部门所属每位教职工。
十、本方案由学校核编定岗与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岗位聘用申报表。
沈阳大学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